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回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行貼花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回或註銷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另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進一步說,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回或註銷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始得提出土地現值申報。
  稅捐處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