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尋獲領回使用前要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車輛失竊經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惟車輛所有人於車輛失竊尋獲領回使用公共道路前,依規定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申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車輛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亦應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因此,該處呼籲失竊車輛尋獲領回時,在使用公共道路前,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手續並重新申領牌照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