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申請人以外其他共有人資料仍有保密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經財政部核定之人員或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等人員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共有房屋之各共有人均為獨立之個人,稅務人員對其彼此間之稅務資料,仍應依上開規定予以保密。
稅捐處表示,共有房屋所有人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有關申請人以外其他共有人姓名資料部分,仍有上開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之適用,除該條規定得予提供之情形外,於核發申請人之稅籍證明上不能提供其他共有人之姓名資料。例如甲乙二人共有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甲申請A屋之房屋稅籍證明,稅捐處核發給甲之稅籍證明上,所有人即記載為甲等二人並載明甲之持分,至於乙之姓名及持分等資料,於該紙稅籍證明上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