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類產品以另一應稅菸酒做為原料時,該原料菸酒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酒類產製廠商來電詢問:「公司要從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或當酒品原料酒,進口的酒品需要繳納菸酒稅,而分裝及加工產製後的酒品亦要繳稅,會有重複繳納菸酒稅的問題,要怎樣辦理才能避免。」,針對酒類產製廠商所提的問題,該局說明如下:
廠商自國外進口應稅酒品來分裝或當另一酒品原料使用,如果分裝及加工產製後的酒品亦為應稅酒品時,依規定於出廠時應報繳菸酒稅,為了避免重復課稅,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進口,即辦理免稅採購。其免稅採購程序為產製廠商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並填具三聯式的「免稅原料申請書」,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甲聯由稽徵機關抽存,而乙、丙聯則由產製廠商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
按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3條規定,產製廠商使用菸酒為原料製造另一菸酒,未依第31條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使用已稅菸酒為原料者,不予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南區國稅局呼籲轄內廠商務必要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以免影響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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