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暫繳申報請儘速補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已於96年10月1日截止(9月3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尚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請儘速補繳暫繳稅額及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暫繳申報,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2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6年度為2.1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注意,暫繳申報並無申請延期申報之規定,凡屬逾期申報案件,依法不得以試算暫繳方式補辦申報,應按其9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代收稅款行庫繳納本稅及應加計之利息,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書第2聯證明(1),一併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辦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