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公安單位出具未經驗證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不得作為免稅額申報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大園鄉陳先生來電詢問,今年3月和大陸籍配偶結婚,請問明年申報今年綜合所得稅時若要列報扶養岳父母,可否就近請當地公安單位出具存活證明作為申報憑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如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因此,陳先生若要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需每年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始得申報免稅額之扣除。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