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進修之滿20歲子女不得列為受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已成年子女利用假期至某學校推廣教育班進修,請問明年申報今(96)年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該子女為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人年滿20歲而在學者,以就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所謂正式學籍,係指經大專院校(含空大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在學校推廣教育班或暑期部進修,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可申報該子女之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