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繳清中斷期間全部健保費,其保險費應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其93年間因離職,致全民健康保險遭原就職公司退保,待業期間經濟狀況不佳,未向有關單位投保,迄96年找到工作後,由新就職公司轉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中斷保險費繳款書,於96年間一次繳清中斷期間全部健保費,則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應如何列報?
該局表示,95年6月14日所得稅法修正,有關列舉扣除額-保險費部分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又綜合所得稅申報採收付實現原則,故陳小姐於96年度繳納93至96年期間之健保費,可於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列舉扣除,且免併計於上揭每人每年保險費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之限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