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技術作價投資營利事業不得列報攤銷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科技產業之蓬勃發展,許多公司為降低成立初期籌資壓力或為吸引技術人才,經常進行技術擁有者與引進者結合共組經濟實體之營業活動,俗稱技術入股,此種作價之專門技術若未取得專利權,則不得分年攤提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自不在該條文規定適用之範圍。

該局查核轄內某科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其提列攤折費用之專門技術,係未依專利法規定取得之專利權,不符合所得稅法及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32167號函釋,有關無形資產提列攤折之規定,乃否准認列,經該局調整剔除並補稅。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攤銷費用,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