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經確認後,其溢繳之地價稅應予退還。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本部68年8月9日台財稅第35521號函主旨及69年5月10日台財稅第33756號函說明二前段有關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前後面積不一致,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係就面積不一致情形非因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且地政機關無須辦理更正登記之案件所為釋示。至於重測前因界址重疊之情形(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而經重測後面積減少,致納稅義務人溢繳之地價稅,依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係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之「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此類案件自司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上開68年函主旨及69年函說明二前段不予退稅之規定。
二、土地重測前登記面積錯誤,於重測後始發現,登記機關依規定不得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致未能更正面積者,稽徵機關因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為釐清土地重測前之錯誤,可函請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其經查明所有權人確有溢繳地價稅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辦理退稅。
三、本部90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有關地政機關面積登記錯誤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範圍之規定部分,與上揭司法院解釋之見解不一致,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