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收到秋節獎金禮品應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今年9月25日是中秋節,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犒賞員工,發放秋節禮金或禮品,員工無論收到禮金或禮品都應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凡公、私事業及團體發放給員工之秋節獎金屬於所得稅法規定之非固定薪資所得,若併入當月薪資一次給付,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如未合併當月薪資所得給付或是以禮品實物發放,禮品實物以購入價格(含進項稅額)或自行生產成本計算,按給付金額扣繳6﹪稅款,但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又不論給付金額有無達到扣繳標準,均應併入員工全年所得,於明年1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並於2月10日前填發給員工,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秋節獎金或禮品如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給付時不必扣繳稅款,但仍須於明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惟如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年節獎賞,係自員工歷年薪資提繳之部分支給者,因係員工領回自行提繳薪資,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免再視為員工之所得,不須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提供單位:審查二科張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