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借用員工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一經查獲除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將按其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針對財產異動頻繁的A君進行查核,經調閱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 君銀行帳戶往來交易頻繁,93至94年度A君的銀行帳戶以小額票據方式密集存入款項高達1億3,000萬餘元,且A君是甲公司的員工,其帳戶存入款模式與甲公司的營業形態相當,嗣經該局向A君、票據發票人、甲公司會計、下游客戶及銀行等相關人訪談查證,查得A君銀行存款帳戶存入款項資金來源確為甲公司之營業收入,甲公司負責人因此承認確實借用A 君銀行帳戶隱匿營業收入。本案甲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又漏報該部分營業收入,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漏稅額外,並處以罰鍰,補稅及罰鍰計約2,500萬元,該公司可謂得不償失,損失慘重。
中區國稅局已針對類此利用個人帳戶隱匿營業收入逃漏模式之營利事業加強查核,該局並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誠實報繳營業稅,若經查獲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事因而漏報營業收入者,將依法補稅處罰。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許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