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欲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要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符合以下條件者,如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申報移轉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增稅的條件包括:

一、面積限制: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不超過三公畝(約90坪)的都市土地,或不超過七公畝(約210坪)的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
二、時間限制:須在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且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均可。
三、用途限制:原自用住宅土地出售前一年內,不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出售與重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若土地所有權人重購或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達二處以上,只要符合前述要件,仍可合併計算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及地價,申請退稅。另外,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時,也可以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就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申請重購退稅。

民眾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增稅如尚有疑問,可以直接向本處或各分處洽詢。高雄縣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