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96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繳款書已於9月下旬陸續寄出,凡車籍在本縣轄區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而尚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於繳納期間內,就近向該處消費稅課及岡山、旗山分處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如期繳納。
依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因此,自94年12月2日起計程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其他營業用汽車,如遊覽車、租賃小客車及營業用貨車等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
該處同時表示:本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納稅人可持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外,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福客多、統一及來來ok等便利超商繳納,惟須自行負擔6元手續費;或利用ATM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或以信用卡、電話語音、晶片金融卡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代繳者,請務必於10月31日前,在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備提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