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稅務案件之訴訟代理人以律師為限,但會計師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為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當事人若欲委任代理人,除可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外,在有關稅務、專利行政事件,會計師、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經審判長許可,亦得為訴訟代理人;如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96年7月4日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亦即修法後納稅義務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如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時,其訴訟代理人以律師及會計師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