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未提供被繼承人債務資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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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可持戶籍資料、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供作申報遺產稅之參考,但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非屬稅捐稽徵機關業務範疇,無從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調。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該局強調,稽徵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僅能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仍應自行查對依法誠實申報,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未提供資料作為短、漏報遺產免責之理由。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僅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建檔歸戶之被繼承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提供參考,並未包含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等資料,被繼承人生前是否遺留債務,繼承人應自行查證,以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