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受災戶損失之租稅減免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柯羅莎颱風侵襲,連日強風及豪雨對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災害,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再次提醒受災納稅人,如受災情形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部分,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或岡山、旗山二分處申報減免,也可以就近洽鄉鎮市公所辦理。另外營業稅、所得稅及貨物稅部分,請逕向國稅局洽詢(免費洽詢電話:0800000321)。
受災民眾可減免的稅目分述如下: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事實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受災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得減半徵收,如已坍塌不堪居住者,停止課徵。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並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減免。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受災害影響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受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處或分處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