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應注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如有不服,可循復查等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欲申請復查時,可以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按照核定通知書所載有無應納或應補稅額,分別適用下列規定之期限辦理: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二、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方式申請復查者,其日期之認定,得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為準,而上揭申請復查的期限係法定不變期間,逾期申請復查者,將逕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時,應注意查對核定內容,若查對無誤,應即依限繳納,若核定有誤,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對核定不服,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