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直銷事業請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參與直銷事業所繳納的費用,請索取統一發票及收據,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新會員加入直銷事業繳納之費用,通常包括「商品貨款」及「入會費」二部分,繳納後並自該事業取得一定數量之直銷商品。其中商品貨款,係直銷事業銷售貨物予會員,該事業應按商品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會員。至於該事業收取之入會費,若為新會員取得入會資格之代價,則屬該事業銷售勞務之行為,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入會費若屬保證金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立刻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之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該事業應開立收據,並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直銷事業之新會員,除自行注意入會之權利義務外,並請辨別所繳納費用之性質為何,分別依前開規定向直銷事業索取統一發票及收據,若日後產生爭議,統一發票及收據等書面證據有助於確保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