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某甲公司轉包所承攬工程,涉嫌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統一發票,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補徵營業稅9,001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27,000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於承攬工程時,已按一般常規訂立合約,承包廠商亦實際派員現場施工,並經施作完成工程驗收程序,確實支付工程款,其已善盡一般人注意義務,並無過失等由,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
判決書理由略以:該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在系爭年度進貨來源來自5家虛設行號,進貨異常比例高達100%,系爭年度無申報員工薪資所得扣繳資料,並無營業之事實,且乙公司負責人,明知無實際買賣行為,卻在同一期間涉嫌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虛報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稅之正確稽徵與管理,嚴重侵蝕國家稅收,已被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而訴外人A君在訪談筆錄中亦坦承其從事小包工程,沒有辦理營業登記,亦未在乙公司擔任職務,轉包工程係由其帶領工人自備模板、鷹架前往施作,並分期簽收領取工程款支票,經參採國稅局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資料及相關訪談紀錄,足認系爭工程實際係由A君承包,而甲公司身為營業人,本有注意其實際交易對象以取得合法憑證之義務,然其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則其縱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故意,亦難謂無過失,故其行為構成違章,堪予認定,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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