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設備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報廢者,仍可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黃先生詢問:「公司發生火災,致仍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的機器設備因而受損報廢,可否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答覆:公司如有適用投資抵減優惠的設備或技術,因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致報廢者,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者,仍可繼續適用投資抵減稅額。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其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原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該設備或技術係因不可抗力災害所致者,且已依前述規定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者,不在此限。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61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