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或合建分屋以買受人或地主為原始起造人應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免徵契稅;但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申報繳納契稅,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
該處指出,少部分納稅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因聽信建商建議,誤以為以買方名義為原始起造人或利用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即可免繳納契稅,是不正確的觀念。因此,請購買預售屋之民眾或合建分屋之地主特別注意,應依規定報繳契稅,逾期申報,要加徵怠報金;漏未申報經查獲者,除需補稅外並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