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特性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具有下列特性:
一、是一種「憑證稅」。
二、憑證書立後一經「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三、一般以貼用「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但金額大者,可以申請採用「繳款書」完納稅捐,憑證較多者可以申請「彙總」繳納。
四、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換言之,印花稅繳稅金額不多,但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
稅捐處特別提醒營業人在憑證提示受檢時,能再自我檢視有無疏忽發生違反稅法情事並籲請民眾注意,千萬別以為「稅」小而不為,致遭到重罰。您如有印花稅方面之疑義,請利用電話:8226121轉138向該處財產稅課消費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