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之課稅及申報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先生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本人自願從每月工資中提繳退休金,以充裕老年生活所需,請問該部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又可提繳率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其扣除金額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最高級距15萬元之6%為上限。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依規定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員工自願提繳部分自全年實際支付該員工薪資總額中扣除,免計入憑單之「給付總額」欄項,惟須將該金額填列於同憑單之「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D)」一欄,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中※號相關欄項,如扣繳義務人未依上開方式辦理者,勞工仍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按扣除自提部分之薪資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88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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