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史小姐問:
因個人之工作關係,經常往返於台灣與大陸兩地,而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問這些所得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應申報時有何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同其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前揭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且應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88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玲華 聯絡電話:3302058轉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