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申報營業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因此營業人營業地址遷入高雄市在該局稽徵所尚未函准其變更登記前,由於該局稽徵所尚未配與該營業人稅籍編號,財政部爰規定該營業人當期之營業稅應向遷出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又基於便民考量,如果營業人以向該局稽徵所申報繳納該期營業稅較為便利者,營業人仍可向該局稽徵所報繳營業稅,再由該局稽徵所移請遷出地稽徵機關依法核辦。【#88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榮邦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