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領取損害賠償,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有個人領取鉅額損害賠償費,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明確屬損害賠償性質,經該局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罰鍰。依財政部83年6月16日台財稅第831598107號函釋規定,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者,可免納所得稅;非屬填補損害賠償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稅。所稱損害賠償性質不包括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之所失利益。因此,個人所領取損害之賠償,如經查明確屬填補所受損害,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如非屬填補所受損害,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因個人較無保存各種交易文件習慣,法令亦無明文規範個人保存憑證之期限,且涉及受領鉅額賠償費之事件,並非經常性交易,相關書面憑證及文件資料,應培養未雨綢繆專卷存檔之良好習慣,以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因無法明確說明及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該筆所得確屬填補其所受損害之賠償,致遭依上開法令補稅處罰。【#88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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