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死亡前之存款利息如何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太太詢問:納稅義務人死亡前若有存款利息所得要如何列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已故納稅人生前在金融機構等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其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若已於死亡前給付者,係屬死亡人(被繼承人)的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填發扣繳憑單,除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死亡前存款所孳生的利息,若於死亡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的遺產,應該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來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死亡日後所孳生的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以繼承人為所得人來填發扣繳憑單,再由繼承人併入所得給付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879】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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