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設有兩個以上之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兩個以上之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否則被查獲將被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每一營業人均各自為營業之主體,如有對外營業行為,均需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買證購買統一發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或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不得有互換、借用情形。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切勿為圖一時方便,以身試法,一經查獲而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87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3302058轉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