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楠梓區王小姐來電詢問,名下房屋被法院拍賣,是否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房屋被法院拍賣與自己出售同屬財產交易行為,房屋所有權人不能以未獲分配價金,就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仍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拍賣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並表示,有關房屋被拍賣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一、依拍賣之價額減除原始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因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拍賣年度(即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所屬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仍屬財產之一種,其經法院拍賣,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87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秀蘭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