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應符合何種條件始得申報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盧小姐來電詢問: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檢附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為醫藥及生育費之證明,為何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公立或特約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須依醫師指示,對經醫師診斷因醫療需要需長期護理之病人及經醫院轉介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此類病人並規定須由醫師定期診察,該等機構之醫療護理行為,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准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是,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之收費中,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之收費,則不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因此,該等機構之收費中如有屬醫療行為部分,應單獨開立收據,方可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864】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元錤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