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逾檢驗車被註銷牌照將喪失免稅資格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94年12月2日起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惟如經監理機關辦理繳、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其免徵稅費資格將喪失,如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舉例來說,某甲所有計程車94年下期(94年7月1日至94年12月1日)使用牌照稅經送達尚未繳納,其後因未依規定驗車,於95年12月9日被逕行註銷牌照,如果某甲在96年3月17日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則將被補徵95年12月9日起至96年3月17日止應納之使用牌照稅,且將裁處94年7月1日起至94年12月1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額1倍之罰鍰,及95年12月9日起至96年3月17日止應納使用牌照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