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負責人承租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給付租金時要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診所負責人承租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如未依規定辦理者,將遭稽徵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轄內○君係××診所負責人,該診所93年間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7萬元,經該局所屬中和稽徵所查獲,處罰鍰70,000元。○君不服,主張該房屋係由其本人個人承租,非由該診所承租,有租賃契約可證,請撤銷罰鍰之處分云云,申經復查遭該局以系爭房屋雖係○君個人名義與屋主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惟該房屋係供○君執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即應辦理扣繳,○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違章事證明確,而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應於給付租金時辦理扣繳,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罰鍰之處分。請執行業務者注意並配合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