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查核認定。
依據財政部77年1月26日台財稅第760193143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委託者既列報原、物料成本,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之原、物料數量,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應比照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出售,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稽徵機關將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如未能提示上開相關資料供查核者,依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稽徵機關對於製品原料耗用之核定,依次為財政部核定之通常水準,再為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更次為該營利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末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依上開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相關帳簿詳實登載,並保持相關憑證,以利內部管理及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