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索取發票,售價不用加收5%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前往書局購買文具用品時,售價已內含營業稅,民眾如要求書局開立發票,書局老闆應依原來售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而不應該要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因此,一般消費者前往購物要求開立發票並不用加收5%金額,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如果營業人最後並未開立發票,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將依法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