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本期期初存貨應與上期期末存貨金額一致,以免虛增營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存貨項目具有延續性質,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其期末存貨內容明細應結轉為下期期初存貨,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誠實申報,以免因虛增營業成本,而遭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其營業成本明細表中期初製成品盤存列報1億餘元,惟該金額經查核與上期(93度)期末製成品盤存列報金額9千餘萬元不符,致虛增營業成本1千餘萬元而漏報所得,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期初盤存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以免被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