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就租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或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時均應繳納裁判費,否則法院將駁回其訴訟,籲請注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起訴應預先繳納裁判費,實務上各地區高等行政法院明文自96年8月15日起提起行政訴訟將徵收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及第98條之2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之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裁判費金額為6,000元;另訴訟標的爭執的稅額在20萬元以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此類案件以綜合所得稅訴訟事件居多),起訴裁判費為2,000元,上訴裁判費為3,000元。
該局表示,近日許多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提起行政訴訟並不清楚到底要繳交多少裁判費,亦有納稅義務人提起上訴而未繳交裁判費,雖然高等行政法院對該類案件將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但如納稅義務人接到該裁定書又一時疏忽未繳納時,恐將遭裁定駁回起訴或上訴,影響權益甚大,籲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