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項金額仍有稅捐保全規定之準用,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非屬應納稅捐之各項金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該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上開各項金額,稽徵機關仍會進行相關稅捐保全程序,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應確實履行相關稅捐義務,以免造成自身財產或其他權益受到額外影響。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及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欠繳前開各項金額時,稽徵機關自得就其相當於應納數額之財產,通報金融機構、地政或公路監理等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如為營利事業,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且欠繳達一定金額者,得限制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同時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避免自身權益受影響,應如期確實履行相關稅捐義務。此外,納稅義務人若可就所欠繳之首揭各項金額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可暫緩進行相關稅捐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