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帳簿及會計憑證之保存年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6條、第27條及「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5年為妥。
北區國稅局指出,上述帳簿、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稅務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上述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及原始憑證始得予以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