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之土地應依實際用地編定及使用情形予以核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關於休閒農場設置休閒農業設施其土地之核課,依據財政部96年8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1110號函解釋,除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因得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變更編定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外;其餘各項設施用地,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仍應視其實際用地編定及使用情形,由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本諸職權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