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者,除遭補稅外尚需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提供的本金屬於贈與;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則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利息所得問題。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曾查獲數件案例,父母親數年來一直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及存款,雖於該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所獲得之款項或存款之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涉及分散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經該局依法補徵稅款,並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明,除投資行為外,以已成年子女名義存款,也有類似規定。例如,某甲將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每年利息所得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為了規避稅負,某甲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轉回本人名義時,將會被認為涉及贈與,除課徵贈與稅外,尚需處罰。如已將本息轉回本人名下,因其已成年子女需另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故可增加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而適用較低稅率,故某甲涉及分散利息所得,除需補繳因分散利息所得而增加的稅款外,尚會被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父母親如果並無贈與子女之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需將轉入子女帳戶的資金,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尚需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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