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納稅人主體欲變更者,請在11/30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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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欲變更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者,請在11月30日前辦理。。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方為納稅義務人,另一方為配偶;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所謂納稅義務人,係指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因此,結算申報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即係稽徵機關通知補徵稅款之對象;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已在96年5月31日截止,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如欲變更者,仍可以在11月30日前向該管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今年5月間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本人、配偶之薪資所得未分開計算稅額而採取合併計算者,該局於核定時,將會主動採取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方式核算,因此,是類案件毋需提出申請變更。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