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侵襲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柯羅莎颱風造成嚴重損失,民眾在忙於善後之際,該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柯羅莎颱風所造成之災害損失,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但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另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進入「稅務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