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欠稅金額之限制及之保全措施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 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1)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3)欠稅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並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負責人出境。& 該局說明,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外,尚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個人欠稅達新台幣50萬元、營利事業達100萬元,以及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達150萬元,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限制出境,許多義務人認為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中,經行政執行處同意分期即可解除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即使已就所餘欠額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限制出境處分仍會維持。&該局呼籲,請民眾重視尚未繳納完全的稅捐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以免達到限制出境的標準被限制出境或日後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時的諸多困擾。&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文清;電話:28313117分機1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