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道路經查獲者,應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將已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0條及31條規定分別處罰。該處表示,縣內的一位吳姓民眾為規避繳納使用牌照稅,異想天開,竟以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兒子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於7月中旬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其已核准免稅之車輛經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並取消免稅;至於,另一未領號牌車輛分別依該法第30條及31條規定處罰,吳女士即以「罰則太重,要求減輕處罰?」為由,向稅捐處提出申訴。

該處表示,吳女士將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其子新購未領號牌之車輛使用,稅捐處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就免稅車輛之號牌移掛於未領號牌車輛之「移用號牌行為」分別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免稅車輛已非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亦取消其免稅;另再依第30條規定,就未領號牌車輛,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處呼籲,各位車主,新購未領牌照之車輛,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請領號牌。未請領號牌前應不得行駛公共道路,更不應將免稅車輛之車牌移掛於該車使用,避免遭受處罰。

撰稿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電話:8952-8629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