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之土地,依法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或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及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屬土地稅法所稱農業用地,於供農業使用或未變更其他使用期間,均屬徵收田賦範圍,惟如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則已變更供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該處同時表示,農業用地因變更非農業使用,經核定改課地價稅後,如已恢復供農業用地使用者,納稅義務人仍可申請恢復徵收田賦。
該處查詢電話089-231600轉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