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7/10/1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該處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仍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倘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為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時,申報土地增值稅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惟納稅人如選擇以「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申報,待將來再移轉予第三人時,仍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