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無戶籍人民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屬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在臺因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支出,亦有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列舉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與納稅義務人為同一申報單位),且房屋標的應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三、應檢附向金融機構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之收據或證明正本。
該局指出,在臺無戶籍而屬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臺購買自用住宅,如該自用住宅地址為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者,得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屋借款之利息,如符合上述規定,亦可申報列舉扣除。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