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繼承死亡前5年內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免再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該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未達課徵標準,即無一再課徵遺產稅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最近有一件遺產稅案,被繼承人周君於95年7月間死亡,遺產中有繼承其父親於民國93年7月間死亡所遺土地。經查其父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遺產淨額為零,並無應納稅額,周君繼承其父名下3筆遺產土地。嗣周君95年7月間死亡,上開繼承土地雖屬5年內連續繼承,但因前次繼承財產未達課徵標準而無應納稅額,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被繼承人死亡前 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規定不合,該財產應併入周君之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遺產稅者為限,如前次繼承財產因未達課徵標準而無應納稅額,即應併入本次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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