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應稅搭配免稅商品,應申報免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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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搭配組合方式銷售貨物,應分別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不得扣抵比率,繳納營業稅,並依規定給予及取得憑證。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免稅商品與應稅商品搭配組合銷售貨物,係屬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之兼營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應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調整不得扣抵比率;如有未依規定調整不得扣抵比率,致漏繳稅款者,應依法補徵營業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某營業人於網站設立電子商務平台購物窗口,銷售應稅商品,組合搭配合作廠商提供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之免稅商品(如生鮮農產物、報紙),未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及調整不得扣抵比率,且係由免徵營業稅商品之合作廠商直接開立收據給消費者,其銷售免稅商品部分未依規定給予憑證,及未依規定向合作廠商取得憑證,與上開營業稅法規定不合,遭該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短漏稅額處3倍罰鍰及按銷售額處5﹪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網站設立電子商務平台購物窗口,組合搭配免徵營業稅之免稅商品出售,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4條規定,申報免稅銷售額及依規定調整不得扣抵比率,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致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